5.录取形式
(1)综合录取
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结果进行录取。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体育六门。学业考试满分值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20分,科学160分,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80分,体育30分。语文、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试卷中地方课程内容各占5分。
体育考试相关事项由县教育局依据《金华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指导意见》具体确定,平时成绩、运动技能测试成绩均需向学生张榜公布。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四个模块,结果以“综合评语”、“评定等第”两种方式呈现。综合评语(模块一)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评定等第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分为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三个模块,评定结果以等第方式呈现,一般分为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P、E等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组织人员审核与认定后报县教育局批准,E等级要严格控制。等第汇总按
(2)定向录取
磐安中学招生计划数的50%为定向录取名额。定向录取名额分配依据:①各初中学校初三毕业学生数、学区范围内人口数;②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学业考试优秀率、后25%所占比例;③各初中所在乡镇的办学水平情况(以省市级教育强乡镇为依据);④各初中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含“轻负担高质量”推进情况)。定向录取的分数线、名额由县招生办负责划定和计算,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初中学校定向录取名额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录取不足时,剩余名额的50%先由县招生办按高分到低分在乡镇初中调剂录取,其余50%则按高分到低分在全县初中调剂录取。对于综合录取和定向录取上磐安中学分数线累计不足2名的初中学校,在低于综合录取分数线50分的范围内,按高分到低分补足2名。
(3)特长生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任课教师推荐、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向高中学校推荐特长生录取。高中学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进行综合测试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教育局批准。
①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初中阶段参加市(地)及其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②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的考生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③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③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4)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学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完成初中学业的依据)。学校可根据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自主录取新生。
(5)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6.有关政策加分
(1)符合国家可以生育两胎政策,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磐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①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从事舰艇或飞行等艰苦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公安干警)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20分为限。
7.录取批次
第一批:磐安中学学生(含综合录取生、定向录取生、特长录取生)。第二批:磐安二中学生(含特长录取生)。第三批:县职教中心三中校区普通班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第四批:普通中专、中技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
8.录取办法
(1)各批次学生,均由县招生办划定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录取,录取学校在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生本人。
(2)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即
(3)志愿填报不足的学校和未填报志愿的剩余考生由县招生办统一调剂。
(4)普通高中的择校生,由县招生办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关学校按规定政策录取并报招生办审批。
9.其它规定
(1)中考的考点设置由县招生委员会和县教育局研究确定。各初中、各考点务必加强考风考纪和安全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营私舞弊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高中学校招生,禁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禁止中考前到初中学校散布招生广告、拉生源。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及时向考生公开各类高中段学校的录取信息,并保证本县高中生源。
(3)高中录取新生、招收“三限生”,必须严格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及时报批新生名单,办理高中学籍,同时通过网上招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
(4)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5)外县市来我县各类学校招生,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在磐安境内发布各类招生广告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严禁有偿招生。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本通知由磐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