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日期
市区初中毕业生统一在
2.填报志愿要求
家长和学校必须充分尊重考生的意向,考生自愿不填报某一批(某一个)志愿,不影响下一批(下一个)志愿的正常录取。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江苏省苏州中学指标生不填报志愿。报考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需填报志愿。
报考普通高中可以选择填报统招与择校志愿。报考现代职业技术教育“5+2”试点项目、“3+3”试点项目、五年制高职,只填报统招志愿。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不填报志愿。
普通高中择校生列入招生计划,要求择校的考生在填报普通高中统招志愿的同时,可任意填报相应的择校志愿。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计划录取总人数的16.7%,其中50%按考生择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50%由学校自主录取特长生。择校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内。择校生按照省颁标准缴纳择校费上学,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在各学校录取的计划内择校生中,凡家庭持有苏州市民政局颁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且在
(四)录取
1.录取原则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2.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3.录取批次
①提前录取——师范教育、普通高中艺术类(两者不得兼报)、江苏省苏州中学。
师范教育,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统一提前录取。
普通高中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先划定艺术专业合格线,后按照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
江苏省苏州中学指标生(不含园区校区)录取采用不填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其他招生计划采用填报志愿、按分录取的方式进行。
②第一批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现代职教“5+
③第二批录取——其他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现代职教“3+
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时,先按照统招生计划不大于1:1.2的比例,划定普通高中指标生最低分数控制线;然后将进入最低分数控制线的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从最高分开始,逐分逐个检索每一个考生所填的各平行志愿学校能否被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其他普通高中、现代职教“5+2”试点项目、五年制高职、现代职教“3+3”试点项目均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上述学校录取过程中如有同分,则在同分考生中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三科成绩之和仍同分的考生,一并录取。
④第三批录取——中等职业类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采用学校直接注册和开设招生专场相结合的形式录取。采用学校全权负责,招生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
4.加分政策
①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②少数民族考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③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⑤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上述考生办理加分手续时,考生家长首先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然后由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审验同意,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再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体育运动员照顾政策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2〕222号)文件执行。
7.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五)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招生。民办高中在市区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实行自主招生,集中录取。第一次调档时间在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录取结束后;第二次调档时间在普通高中与现代职业技术教育“5+2”试点项目录取结束后;第三次调档时间在五年制高职、现代职业技术教育“3+3”试点项目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在办理录取手续时,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每批录取结束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人数。民办高中在苏州市区以外招生,必须按照省规定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招生工作办公室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由华意刚任主任,苏惠平任副主任,陶旭东、张超、蔡旭卫为成员。办公地点暂设在市招生办公室内(劳动路289号)。
2.加强招生管理。中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苏州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生录取专用章”。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或学校未经招生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均不能取得学籍,不能参加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3.规范招生宣传。各校招生宣传要做到“十个不”:不作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升学、考试、招生信息;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用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任何学校和教师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不徇私舞弊。
4.建立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纪检监察。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招生办和各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原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