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考试注意事项
1、监考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监考员拿到答题卡应先阅答读题卡上的注意事项等文字信息。
(2)如果考试当中有考生必须更换答题卡的情况,考生要把准考证号和姓名写到更换后答题卡对应的地方。监考员在答题卡装袋的时候在答题卡袋上写明更换答题卡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以及考场号,考点名,监考员姓名等信息。
2、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拿到试卷后,要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如果有误,应立即举手报告。
(2)答题前应先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等文字信息。然后在答题卡规定的空格处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写上自己的准考证号和姓名。
(3)答题区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进行主观试题答题,2B铅笔填涂客观试题。
(4)书写答案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5)必须保持答题卡的平整、清洁,不得折叠、弄脏或破损,否则会影响考生成绩。
(6)答题时须合理安排时间来填写答题卡,切忌在考试结束时才想起,然后匆匆忙忙填卡,这样容易导致填涂不规范,影响扫描效果。
(7)切勿在非答题区域作任何标记。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窗、锁门。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郑州市中招办公室将向各县(市)、区派出巡视员,检查考试情况,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各县(市)要选派2名巡视员,并于6月24日下午3:00到郑州市教育局集合,经培训后,于当天下午6:00前到达所巡视县(市)。巡视采取推磨的办法(新密→新郑→登封→中牟→荥阳→新密)进行。巡视员的补助及车旅费由派出县(市)负责,食宿由被巡视县(市)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突发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考生未能及时参加考试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应在6月27日12时以前向市中招办公室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补考时间由省教育厅确定。补考管理规则与正式考试相同。
第八章 评卷及成绩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区各考点(含金水、中原、二七、管城区、惠济区各考点)于当日考试结束后(下午6点半以前),将试题卷和答题卡送达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各县(市)及上街区于6月27日上午10:00前将中专考生的试题卷和答题卡送达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 6月27日10点以后,领取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试卷的运送、保管、交接按试卷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全市报考普通中专、市区(含市内五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考生的试卷,由郑州市中招办公室统一组织评阅,其他考生的试卷由各县(市)以及上街区中招办组织评阅。
第三十九条 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和组织评卷点的评卷工作。
(二)在学习掌握省教育厅颁发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执行细则。
(三)掌握、检查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含评分执行细则,下同)的情况,纠正执行统一评分标准的偏差。
(四)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进行一至两天的试评,使每个评卷教师熟练掌握统一评分标准。
(五)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评分的分歧意见。
(六)对试题作定性分析(包括对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条 评卷教师由市中招办聘请,以初中非毕业班教师为主。评卷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业务水平较高;
(三)遵守纪律;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招考试。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二)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三)爱护电脑及各种设施。
(四)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泄露评卷情况。
(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六)评卷时间不会客。
(七)评卷期间,要精力集中,关闭手机,不说与评卷无关的话。
第四十二条 评卷要求如下:
(一)考生答题卡的扫描必须在试卷保密室内进行,扫描工作应有保密室工作人员参与。扫描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备份。扫描后的考生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
(二)所选定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的网络设施,并保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必须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
(三)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四)评卷期间数据库服务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评卷期间,要有4人以上值班员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六)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题卡,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题卡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七)进入评卷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移动存储设备。
(八)评卷结束后,阅卷系统管理人员要将服务器中的考生成绩数据文件制作备份光盘,保存好数据。
(九)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电子计算机统计和管理考生成绩。中专上线考生成绩册上报省招办。
成绩的发放和查询。集体报名的考生到原初中毕业学校领取成绩通知单。零星报名的考生持《准考证》到市中招办直接领取成绩通知单。同时,市中招办将通过河南移动12580和郑州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发布中招考试成绩。考生可使用全网电话(所有手机、固话和小灵通)拨打河南移动12580查询;也可登陆郑州教育信息网,在《中招直通车》网站(http://ztc.zzedu.net.cn)中的成绩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查询成绩均免收信息费(基本通话费除外)。
第九章 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并填写《2010年郑州市中招考试考场记录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四十八条 各考点发现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期间市中招办值班电话:638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