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2年9月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0。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0112200619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12200744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12200238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12200789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48112205033 |
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
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