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3年9月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0。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8113200627 |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条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13200529 |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48113200006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