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聘用审批、聘用待遇
1、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岗位确定,根据公布的引进职位计划表(详见附件一)及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
3、引进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4、被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在2013年9月30日前须取得毕业证;
5、被引进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5年内不准改行(不含组织提拔任命)、不准往外县(市)调动或擅自脱产学习,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九、纪律与监督
引进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实行回避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引进过程,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违反引进规定和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对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履行职责:全程参与并监督引进工作程序,面试所有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密封,并将面试资料保存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本次引进工作未尽事宜,由县事业单位公开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9—4616196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59—4610706望谟县卫生局
0859—4616228望谟县教育局政工股
监督电话: 0859—4616138望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