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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2:0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自治区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自治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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