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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2:01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

  (2)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6.文物修复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 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够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

  (2)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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