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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2:01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四)著作论文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地、州级或2项县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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