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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4:5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致力于群众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很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重要贡献。能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重大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负责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5人次以上取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90课时。

  3.独立创作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其中有5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或获自治区(省)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者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系统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8篇以上,并获全国群众文化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三等奖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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