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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4:55

 

(四)著作论文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6年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有所建树,对某项专业有较高的造诣和较深入的研究,在自治区有一定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一定贡献。能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15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较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等级奖,或获自治区(省)级二等以上奖。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较系统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5篇以上,并获自治区群众文化或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二等奖1次以上。

  7.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不符合副研究馆员中规定的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且经三位副高级以上同行专家对其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审查评估,可“破格”推荐、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本人组织、策划、研究、辅导成果获得国家二等以上奖,或自治区(省)级一等奖(以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

  2.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并有突出成果,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4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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