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站)的职能和任务,能撰写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的活动计划、调研报告、辅导培训教材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能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5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