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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9-7 8:14:55

 

 4.在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有所创新,并有突出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6.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律,基本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独立进行某项专业研究,撰写论文和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教材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能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等级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自治区等级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6.参与1项地、州、市级以上艺术学术研究项目。

  7.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地、州、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不符合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且经三位高、中级同行专家对其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审查评估,可“破格”推荐、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本人组织、辅导成果获自治区(省)级二等以上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以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

  2.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并担任某方面的负责工作。

  3.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地、州、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有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5.能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进行系统地辅导、培训,完成培训教学工作3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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