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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广西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3-16 20:49:50

桂招考委〔 2011 〕 22 号 

关于调整2012广西高考加分项目和 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0 〕 10 号)精神,我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调整我区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现将调整我区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部分项目加分分值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 2010 〕 10 号文件精神, 2011 年,我区已取消了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从 2012 年起,我区继续对现行的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进行调整。 
(一)取消部分加分项目。 
1 .从 2012 年(含)起取消自治区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加分项目,此前该项目加分分值为 20 分。即从 2012 年(含)起获得此奖项的学生不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2010 年、 2011 年已获得该奖项的学生在其应届毕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此项高考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2 .从 2012 年(含)起取消“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分项目。 
3 .从 2014 年(含)起取消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加分项目。 
(二)调整部分项目加分分值。 
以下项目的加分分值从 2012 年起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1 .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具体执行时间和项目为: 
( 1 ) 2012 年、 2013 年当年参加高考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 2 ) 2 011 年秋季起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学习的学生 , 即 2014 年参加高考的应届高级中等学校的毕业考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其加分分值 由 20 分调整 为 10 分。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如属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加分,但 其加分分值 由 20 分调整 为 10 分。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及台湾省籍的考生,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3 .在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 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学生(经全区统测合格后),如属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加分,但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同时规定只有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才适用于此项加分政策。 
4 . 2010 年、 2011 年已获得自治区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在参加高考当年如属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加分,但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5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考生,其加分分值由 20 分调整为 10 分。 
上述高考加分项目的调整,适用于从 2012 年起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确保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必须规范审核工作流程,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一)规范审核流程。 
1 .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2 .考生向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提出申请。由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按加分项目整理后报县招生办(地级市属学校报市招生办或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分别转呈本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 
考生在区内异地参加高考报名的,由高考报名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移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后,由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转呈所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3 .按职责分工,由高考加分项目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不含奥林匹克竞赛和少数民族或地域加分名单),并负责解释工作。 
4 .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对招生考试机构反馈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进行信息核对,并在校内(或者高考报名站)再次公示。 
5 .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入相关信息。 
6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落实审核责任。 
高考加分政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责任重大。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即审核和公示由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审核工作规定、明确审核和公示单位,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县级招生办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2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体育局。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的考生。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5 .台湾省籍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6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7 . 全 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省级赛区一等奖项目至 2013 年止)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的确定和加分: 
( 1 ) 2012 年、 2013 年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 2 ) 2014 年(含)以后,视教育部以何种形式公布,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明确公示要求。 
1 .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 2010 〕 10 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 1 )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和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 2 )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或学校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属于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2014 年以后,视教育部公示的形式,如有改变,将与自治区科协协商)、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地区)考生加分项目。 
2 .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 
以上项目管理中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公示要求从参加 2012 年高考考生的报名之日起执行。 

附件: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0 〕 1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教      育      部 
国    家    民    委 
公      安      部 文 件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教学〔 2010 〕 10 号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 
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体育局(体委)、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 ” ,积极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现就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 
高考事关高校人才选拔,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影响。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社会反应强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协调教育及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切实做好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确保本地区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有关法规、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 20 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 明天小小科学家 ” 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 20 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 .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 ; 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 ( 含 ) 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 20 分向高校投档。 
对于仍然保留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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