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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fjzsksw.com 2011-1-28 13:39:54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

(试 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管理,据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定本办法。

   一、机构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区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设在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是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语委办定期向教育部、国家语委和国家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全·区培训测试工作。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是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按照教育厅、汉语委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规划,实施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和计划。负责培训普通话师资、认定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建立内蒙古方言辨正题库、组织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对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在自治区教育厅、汉语委的领导下,接受自治区语委办的工作指导和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本盟市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盟市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对测试员进行考核、聘任和管理;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的教育主管部门,主管本单位(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并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盟市、高校、行业(企业)所属的普通话水平培训

测试工作站是当地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本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和计划,开展培训测试,对测试工作进行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业务交流和科学研究。盟市工作站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高校工作站在院校的领导下,行业(企业)工作站在本系统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接受主管部门职能科室(处室)的工作指导和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二、培训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由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工作站(点)在测试之前按计划组织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具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的教师为培训班授课,培训时间保证48学时。 自治区语委办和培训测试中心下达指导性教学计划,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培训。 由自治区语委办和培训测试中心组织进行。培训对象是已经取得一级乙等证书并拟为普通话师资的在职教师。由自治区语委办聘请具有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的教师和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培训班授课,培训时间保证15天。

   第七条 测试员上岗前短训。由各培训测试工作站在每次测试之前,对拟上岗开展工作的测试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时间l一2天。

   第八条 测试员进修培训。以提高测试员理论修养、业务水平为宗旨,请国内专家、学者授课,由自治区语委办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盟市(高校、行业、企业)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培训测试工作站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教材和指定辅助教材。教材由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自治区语委办订购。

   三、测试

   第十条 经过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

(或指定)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等

级测试:  

   1、旗县以上(含旗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

主持人;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3、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

(中文、外语、新闻、文秘、旅游、法律、财会、金融、计算机、

公关、医护、工商、税务、声乐、节目主持、餐饮服务等)的毕

业生;

   4、国家公务员;

   5、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申请接受普

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具体内容包括:读单音节字词100个,读双音节词语50个,朗读作品,命题说话。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标准共分为三级,每级又划分为甲等和乙等。上限为一级甲等,下限为三级乙等。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正误界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试卷由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统一拟制,并按需向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发放。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五年。凡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自治区语委办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加盖自治区语委办的钢印,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测试成绩分级认定。二级甲、乙等和三级甲、乙等成绩由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直接认定;一级乙等成绩由各工作站报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一级甲等成绩由各工作站报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初审后再报国家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复审比例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测试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应在前次测试五个月之后提出受试申请。受试人员不再交培训费、书费,只交测试费。

   第十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分为常规性测试(定期测试)和

开放性测试(不定期测试)两种。

   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每年定期进行两次常规性测试。测试对象重点是测试工作范围大、面向社会的有关人员。

   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对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实行开放式测试。 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开展常规性和开放性测试。每次的测试计划(时间、地点、规模)须提前一个月报自治区语委办备案。 自治区语委办届时派出监测员到测试现场实行监测。

   四、测试员 

   第十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自治区级测试员。在我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都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接受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凡取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 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向其颁发期限为三年的任职聘书。自治区直属院校工作站测试员的任职聘书由自治区语委办颁发。接受聘书的测试员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组织的测试工作中执行测试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级测试员和自治区级测试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建立测试视导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普通话测试视导员。

   视导员负责指导全区方言辨正题库的建立和普通话水平培训教材的编写,指导自治区级测试员培训,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科研工作,对全区培训测试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五、监测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语委办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监测制度,聘请熟悉普通话测试业务,有较强的测试能力,有丰富测试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测员。

   第二十四条 监测员代表自治区语委办对各盟市及所属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测试现场工作负全面监督责任,努力维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语委办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由自治区语委办与各盟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制定量化评估标准,对各培训测试工作站的宣传、考务、财务、科研、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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