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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考试规定: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试机会

来源:新华社 2012-11-22 8:37:03

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试机会 十次都考不过,其他各科成绩作废

  据123号令新规定:

  1.每个科目的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过的要重新预约考试;

  2.驾考的准考证明有效期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3.三年内,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就是说,算上补考,科目二、科目三各自都只能有十次考试机会),最后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全部作废;

  4.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论考部分(新推)没有预约考试次数限制;

  5.科目三理论考(新推)不合格的,已通过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依然有效;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天缩短为十天。

  7.新规实施后,车管所会推行网上、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同时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学员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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