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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公安政法院校政审政策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2017-6-10 20:42:53

政审
    各市公安局教育处、科具体负责考生的政审工作。政审工作要按规定进行,不准漏项,严禁弄虚作假。有政审责任的单位要在政审表或政审材料上加盖公章,政审人和单位负责人要求签字,严禁让考生家长自己搞政审,政审结果6月30日前报省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政审不合格:


    1.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 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 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 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 有过吸毒史的;
    6.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原因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 录取
    省招考办按照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放面试、政审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按照规定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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