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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安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海招生政策事宜通知

来源: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2017-6-19 17:22:34

 

二、面试、体能测试

对填报公安(司法)院校的考生要进行面试、体能测试。

1. 面试与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2. 面试、体能测试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身体的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并公布结果。

3. 凡志愿选择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路费和食宿费自理,并缴纳有关费用。凡填报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志愿而未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三、录取

1. 公安(司法)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公安部所属各院校的普通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同时投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文、理)、警犬技术专业(文、理)和侦查学(俄语,文、理)专业,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治安学专业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执行提前专科录取控制线。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2.报考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

3. 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志愿按120%比例调档,择优录取。

4. 女生比例不超过15%。

5.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其他批次高等学校的志愿填报和录取。

四、学生管理和待遇

1.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按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附件2

青海省2017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

专业人才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2017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青海省2017年面向本省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侦查学专业人才4人,其中3名理科男生,1名理科女生,并委托新疆警察学院进行定向培养。

一、招收范围和条件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1995年8月31日至2001年8月31日出生的汉族2017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招考实施步骤

(一)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并填报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未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新疆警察学院进行定向培养。

(二)考试及政审

1.高考、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公布后,从志愿报考的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我省二本分数线。省公安厅会同省公务员局及公安院校组织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员录用考试。从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一定竞争比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具体比例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根据具体报名情况研究确定。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省公务员局在7月5日组织笔试,面试时间待定。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

3.政审。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进行政治审查。

(三)录取

省高招办收到省公安厅提供的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省公务员局提供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后,根据本地招生计划数,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新疆警察学院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

三、培养与录用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青海省公安厅、新疆警察学院签订定向招录培养三方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转到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按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公务员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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