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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上学期内蒙古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1-9 20:09:53

2016-2017年上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2017年上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编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月7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包六中 数学 14020311202 2017年01月07日0800 14 22 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根河市第二中学 数学 13210500458 2017年01月07日0800 17 12 看具有数学公式的纸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苏尼特右旗综合高中 数学 14252401381 2017年01月07日0800 3 30 监考员于9:01分发现30号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在一张纸上写有数学公式),发现后立即通知考务人员,并对作弊工具向前摄像头进行展示并告知考生,考务办通知视频监考员进行视频确认。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阿荣旗第一中学 英语 14212201801 2017年01月07日1030 30 29 带手表,未放在指定位置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包钢四中 语文 14020311010 2017年01月07日1500 16 22 手机未放在指定位置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包一中 生物 15020901897 2017年01月08日0800 26 28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夹带纸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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