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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不再终身制 需五年一注册

来源:厦门网 2017-9-14 11:30:40

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不再终身制 需五年一注册

    厦门网讯(骆翎)近日,福建省教育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中小学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今后,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据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包括了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注册合格。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暂缓注册。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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