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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内蒙古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4-17 18:03:49

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认定教师资格考试顺利结束,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正在公示中

   

    2017年4月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平稳顺利结束。自学考试应参加考试4,789人次,实际参加考试2,531人次,缺考2,258人次,缺考比例达47%。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应参加考试96,653人次,实际参加考试83,891人次,缺考12,762人次。
  在本次考试中,自学考试23人违规,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242人违规。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已将违规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予以公示,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拟处理意见。 考生如对考点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可向本人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承认违规事实。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4月17日开始,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对每场考试的录像进行回放。录像回放、评卷过程中一旦发现、认定新的违纪舞弊行为将及时公示,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7年4月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4月教师资格认定及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4月15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呼市土默特中学(海拉尔大街25号)

中国法律思想史

080103228372

2017年04月15日0900

007

016

携带书籍抄袭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040107101534

2017年04月15日0900

001

027

抄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控制理论基础

020211101049

2017年04月15日0900

005

006

夹带书本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护理学基础

010409100242

2017年04月15日0900

012

009

抄袭资料书本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208215260

2017年04月15日0900

008

00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通辽市第七中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

030508107650

2017年04月15日0900

011

002

携带考试相关资料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市土默特中学(海拉尔大街25号)

新闻摄影

090107100217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2

024

夹带抄袭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政府经济管理概论

020214200015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8

001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小抄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

070105200507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1

006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法律文书写作

220116100007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2

004

抄袭资料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高速运输系统安全

070110101361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2

009

抄袭资料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公安秘书学

070107100212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4

00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210200334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5

002

携带与考试相关内容材料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070109200671

2017年04月15日1430

007

024

携带考试相关资料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市土默特中学(海拉尔大街25号)

西方政治制度

080108102037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6

001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市土默特中学(海拉尔大街25号)

西方政治制度

090209100174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6

011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市土默特中学(海拉尔大街25号)

西方政治制度

090108102172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6

016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西方政治制度

020303200574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8

00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和平小学

公务员制度

020108100007

2017年04月16日0900

014

006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通辽市第七中学

自然科学基础(二)

030508107650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6

004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指定位置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通辽市第七中学

公务员制度

050206100502

2017年04月16日0900

007

004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和平小学

国际市场营销学

020203201508

2017年04月16日1430

006

017

抄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第七中学

语言学概论

070103207820

2017年04月16日1430

007

007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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