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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我院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2017年5月7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
2.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5确定(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5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
考生综合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或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根据分数高低予以排序确定录取情况;以上两项成绩均相同时,普高生则按高中学考(会考)单科顺序和等第高低确定录取情况,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中职生依次按职业技能操作成绩、理论成绩、语文、数学高低确定录取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院(专业)录取情况。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院(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院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具体时间按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轮录取资格。
4.办理录取手续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参加某专业综合素质测试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时,则按实际参加该专业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的90%录取(录取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二条 凡已被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