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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补充违规考生及拟处理决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考试中心 2017-5-10 17:34:31

2017年4月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补充违规考生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4月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后期,根据举报及录像回放等发现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考试中心 
  2017年5月10日 
考点名称课程
名称考场号座位
号考生号考试时间违规事实违规事实对应条款处理
依据拟处理
意见
包头四十五中
教育学006127502000104412017年4月15日10:16:30从上衣袋拿出纸条抄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第二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包头四十五中教育学006137502000102992017年4月15日
9:52:57将小书放试卷下,10:01:46多次看试卷下的书抄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包头四十五中教育学006147502000102742017年4月15日10:12:26从上衣袋拿出纸条抄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第二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包头四十五中教育学006157502000102842017年4月15日9:50:40多次从上衣袋拿出纸条抄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第二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包头四十五中教育学006187502000104762017年4月15日9:40:32夹带纸条抄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第二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实验小学教育心理学0090037523000319712017年4月15日16:2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第材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实验小学教育学0040197523000308392017年4月15日9:50翻看考试相关内容材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辽市实验小学教育学0210127523000316462017年4月15日9:28携带手机并翻看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第六条
第四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通辽市实验小学教育学0280097523000303202017年4月15日10:40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第材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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