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中学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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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呈现认定与使用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 2016-9-29 18:10:18

成绩呈现、认定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1. 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等级呈现成绩的科目划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等级划分以卷面得分为依据,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预先设定的百分比确定,原则上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和E等级共25%,E等级控制在2%以内;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成绩的科目,考生不合格比例控制在2%以内。内地民族班在籍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线单独划定,选考科目等级划分纳入全省统一划线。

      2. 选考科目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将在五等的基础上细化等级并转化为等级分后计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跨省(区、市)转学成绩认定

      由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高中学生,原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申请成绩合格认定,申请认定时须提供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认定后的成绩仅作为高中毕业依据,不用于高校招生录取。

      (三)考试成绩使用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学业水平考试各科考试成绩都将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其中,各科考试成绩是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主要依据;学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成绩计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招生录取总成绩。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和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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