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艺术特长水平A级测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扣除该项目所得分的50%。
(一)携带手机等禁止物品进入试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四)在理论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测证号等标记信息的;
(五)在技能项目测试中,用铅画纸创作时,在“折叠线”外出现姓名、准测证号等标记信息的;
(六)在技能项目测试中,用宣纸和方格纸创作时,在作品正面出现姓名、准测证号等标记信息的;
(七)在技能项目测试中,对临字帖时,将临本垫在下方描写,或钩线后描写的;
(八)音乐舞蹈类技能项目测试时,故意将本人真实身份信息透露给评委的;
(九)扰乱试场、评卷场地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该项目成绩记0分。
(一)理论考试时夹带资料的;
(二)在理论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三)在理论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在书法美术类技能测试中,静物写生、创作绘画或创作书法作品时夹带字画临本(含缩小版)的;
(五)交换理论试卷或技能作品的;
(六)在书法美术类技能测试中,使用非专用测试用纸创作、临摹作品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八)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九)冒名顶替,由他人代考的;
(十)参与或指使他人窃取试卷、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