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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福建省人事厅 2007-11-20 加微信公众号:

【项目名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3、《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闽人发[2006]33号)
【办理条件】
    1、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2、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3、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且配有素质良好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安全保卫能力和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办理材料目录】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含安全制度);
5、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6、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7、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证明。
注:以上所有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内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福建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
2、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按《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在受理有关单位报送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在初步审查阶段,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省属和中央在闽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由省人事厅(福建省外国专家局)牵头,会同省外事、公安、教育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采取实地调查、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设区市及以下的单位报送的材料,由设区市人事局牵头,会同设区市外事、公安、教育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采取实地调查、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单位情况核查单上签注意见并上报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初步审查阶段所需的时间内。核查完毕后,由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省外事办意见,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省外国专家局报送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
【年检注册】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表格下载】
 登录http://fujian.caiep.org网站下载《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机构】省人事厅引智办(省外国专家局)
【联系方式】联系人:邱屏         联系电话:0591-87821722
【办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4层(福建省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投诉监督】驻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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