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3、《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闽人发[2006]33号)
【办理条件】
申请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工作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经历),其中第(二)款外国专家,其聘请单位需先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
【办理材料目录】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聘请单位承诺为外专健康负责并保证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补交有效健康证明书的担保函;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文教类专家需提供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六)护照复印件;
(七)填写完整的《教育系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表》(仅对外国文教类专家要求)。
注:以上所有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文教类外国专家
1、向受理单位省教育厅提交办理材料目录中的第(一)至(六)项材料各一份,(七)项材料两份;
2、凭省教育厅签署初审意见的《教育系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表》一份和办理材料目录中的(一)至(六)项材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凭省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材料目录中的(一)、(二)、(六)项材料各一份向省外事办申办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二)经技类外国专家
1、直接向省外专局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提交办理材料目录中第(一)至(六)项材料各一份;
2、凭省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办理材料目录中的(一)、(二)、(六)项材料各一份向省外事办申办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三)办理程序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受理单位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限】
(1) 文教类
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省外专局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二)经技类
省外专局在受理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表格下载】登录
http://fujian.caiep.org网站下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教育系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机构】省人事厅引智办(省外国专家局)
【联系方式】联系人:詹艳华、邱屏 联系电话:0591-87833950
【办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4层(福建省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投诉监督】驻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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