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录取,专科录取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只招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广东省排序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外省音乐与舞蹈学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文化分上线,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美术类与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香港自主招生专业(专科)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面试采取现场中英文双语答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语言能力、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录取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入选考生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8月中旬公布录取结果。详见《韶关学院2018年对港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专插本(含“三二”分段)招生录取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腾彪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