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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音乐联考考试考场规则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8-12-7 加微信公众号: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考
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与音乐考试有关的器具、乐谱、乐器、干毛巾、无商标纸的饮
料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
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
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进入候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
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陪同
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五、所在组的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迟到不得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
考科目的考试。
六、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拍摄录音、不
得随便走动、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联系接触考评教
师、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听从考评教师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得询问涉及试题
内容的问题,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八、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演唱
等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试或加试。
九、在声乐和器乐科目考试时,须与报名时选定的声乐唱法和乐器一
致;与报名确认不一致的,该科目不予评分。
十、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和候考区,不得在考场和候
考区逗留或交谈。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
部令第 33 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及
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
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违法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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