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和《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株洲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促进普高职高协调发展,有利于中考、高考改革衔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考生自愿原则。
(三)择优录取原则。
(四)普职协调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颜志雄任组长,朱志明、王婵、罗晖平、宋鸥、彭中辉任副组长,刘林满、易智文、罗水清、吴安元、胡靖、贺向阳、欧阳红坚、彭宇、曹春槐、易罕夫、唐花平、刘姚凤、沈觉云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教股。各学校相应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四、招生范围
1.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内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资助学生或其他名义跨区域招生。
2.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3.职业学校可招收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社会青年。
五、招生要求
1.全面实施公费生招生计划。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为890人。其中,县五中450人,县一中240人,县三中200人。潇湘实验学校在县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报县教育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3.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为765人,其中公办职高计划招收600人,民办职业高中学校在县内招生计划为165人。株洲海事职业学校和潇湘实验学校中职部在县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报县教育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自主权,2018年株洲县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35%作为指标生分配到各初中学校,15%为高中学校开展的特长生、特招生等)。
六、招生办法
(一)指标生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实施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35%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向薄弱学校倾斜。凡在株洲县各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的毕业生有资格填报指标生志愿。
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二)自主招生
为推动我县创新人才培养,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给予省示范高中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自主招生总数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左右。县五中自主招生计划25人。
自主招生的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所有的招生工作必须依照县教育局的统一安排进行,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招生纪律。自主招生名单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严格按程序审定,在初高中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经县教育局统一公示审批等程序正式录取后,不再参与后续任何形式的录取,也不得改录其他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特招生、特长生
1.特招生:在县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允许各高中学校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按标准录取。株洲县五中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出现D(含 D)以下等第,其他高中学校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特招生是按学生所报志愿,根据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试结果来录取。录取之后不再参与其他志愿录取,也不得改录民办学校。
2.特长生:高中学校可认定一批艺体和科技特长生。特长生参与常规录取,凡被高中学校认定为特长生的,录取该校时其学业成绩最低等第中的一个学科可提升一个等次。
特长生特招生认定总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5%。
(四)常规录取办法
1.录取依据
以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按等第排序进行录取。
2.录取对象
凡未被指标生、特长生、特招生等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常规录取。
3.录取方式
(1)基本要求
综合素质基本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维度不能为C。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本要求。在常规录取过程中,省示范普通高中不能出现D(含D)以下等第,其他普通高中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等第排序录取。
(2)排序规则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语文、数学、英语、文体综合、理科综合5个学科分A、B、C、D、E、F六个等第,F等为不合格等第,录取时按志愿要求择优录取。择优排名的先后顺序是:出现较差等第或较差等第较多的学生排名靠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别为5A、4A1B、3A1B1C、4A1C、4A1E、4B1C、5B、5C、2B3C、3C2D,那么他们的排列顺序为5A、4A1B、5B、4A1C、3A1B1C、4B1C、2B3C、5C、3C2D、4A1E。
当出现多个录取对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惠政策,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总分高低顺序进行甄别录取。
(五)外地学生录取办法
1.在外地市就读初中,参加2018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却未参加2017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生物、地理两科考试的考生,生物、地理计分与等第划分办法是:以物理、化学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1/2计为生物成绩;以历史、政治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1/2计为地理成绩,参与我县在籍考生统一划分等第,录取时一视同仁。凡回株洲县参加中考的学生均要参加我县的体育考试,考生考试时间为5月5、6日,考试地点设在株洲县五中。
2.未参加我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外地来县学生,必须持考试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成绩证明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基教股填写选择的高中学校申请,高中学校初审同意,基教股对材料审核合格的,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录取。审批时参考学生所在地市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线,其录取指标占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外地生审批截止时间为对应批次录取前一天下午5:00。过期不予受理,未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优惠办法
为了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兼顾创新拔尖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语文、数学、英语、文体综合和理科综合五科学业水平成绩中单科排名前千分之二的考生,在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一个较低科目成绩提高一个等级参与录取(提高等级不累计)。单科成绩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二且获提等优惠的学生名单由县教育局中招办在6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七)民办高中招生办法
凡社会投资人单独投资举办的民办高中,除享受公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在提前批次录取。二是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愿意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公办学校录取批次之前提出申请,经民办学校审核、收费,报基教股审批后,可录取为民办学校学生。三是放宽录取时间。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仍可补录。
七、优惠政策
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惠,取最高优惠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6.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7.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证明)。
以上优惠政策资格均由学校统一集中在6月12-14日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核办理。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该考生的优惠政策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志愿填报
1.志愿为普高和职高两类,允许跨类填报志愿。各初中学校应合理引导毕业生分流。要继续坚持贯彻“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高中阶段普高、职高招生比为1:1的政策性要求填报志愿。我局将把普职招生比、分流比作为对乡镇中学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2.中职招生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社会青年(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统称为社会青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由毕业生本人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自主填写志愿。生源学校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积极填报我县职业学校志愿。社会青年可持毕业证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学制一年,免修文化基础课,重点学习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在读普高一年级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允许学生被普高录取后改读中职,但被中职录取后不得改读普高。
3.学生可同时填报计划内的3所普高(含民办)志愿和2所职高志愿(含民办)。
4.初中毕业生用统一的《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此表一式两份,在5月17、18日上交一份到局基教股),再由学校填写好《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汇总表》后上交一份到局基教股(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填写)。
5.学生志愿填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不愿填报志愿的学生,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并分校造册报基教股。
6.学生填报志愿后,各中学要按规定的Excel表格式样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U盘(一定要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及表格样式要求合并普高、职高志愿的电子信息,一定做到不漏学生,不颠倒顺序),并于5月17、18两天上报局基教股。
7.各校代码规定如下:一中为1,职专为2,三中为3,五中为5,潇湘为6,株洲海事职业学校为7。
九、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学生通过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的同时,要将该生基本信息和在校各类评价信息全部进入全省电子化管理,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按省教育厅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注册新生必须是经县教育局审批录取的学生,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教育局审核时将不予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执行。先办理纸质文档审批手续,再进行学籍电子档案异动处理。
学生转学有明确规定:“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可以转学;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十、招生要求
(一)各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实施,严格按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启动招生工作,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1.县教育局基教股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高中学校5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2.全县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凡超过计划的学生不予注册。凡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异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二)高中阶段学校可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宣传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宣传稿播发前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初中学校也不得允许招生学校进校宣传。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送礼请吃,初中学校也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三)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收取预录费,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
(四)严禁初中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各初中学校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五)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指标生、自主招生、特招生、特长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六)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七)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 )等文件精神,县教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27611986,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27614264,基教股27617258,社办股27619923。
十一、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镇中心校和直属学校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公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县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民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局对学校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局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
(三)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解释权属株洲县教育局。
附件:1.2018年株洲县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
2.2018年株洲县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3.2018年株洲县普通高中招收特招生特长生实施办法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